极目新闻评论员 文清蔓

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一起案例,即便合约到期,在未选出新物业前,原服务方持续履职即构成事实服务,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个别商户业主与第三方私签物业服务协议如同“越位射门”,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前物业公司全额支付8万余元物业费,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月19日现代快报)

从事件经过来看,江苏某物业公司与小区的合作起初顺利,从临时托管到正式签约,再到续签决定虽被撤销但仍坚守服务。但小区商铺业主上海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企业管理公司,私签服务协议并拒交原物业费的行为,引发了这场“拉锯战”。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清晰且合理的,明确了在未选出新物业前,原服务方持续履职构成事实服务,业主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同时判定个别商户与第三方私签协议无效。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更是对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有力维护。

物业服务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公共服务。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约,就意味着双方建立起了一种信任与责任的纽带。物业公司有责任按照合约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则有义务支付合理的费用。在这起案件中,原物业公司在合约到期后,即便续签决定被撤销,仍在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这是一种对业主负责的表现,也是在维护小区正常运转的秩序。个别商铺业主试图通过与第三方私签协议来逃避原物业费的支付,这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也破坏了小区整体的物业服务生态。

新老物业交替,如何支付物业费,向来是颇具争议的话题。一方面,不能因为对老物业存在不满或者期待新物业的到来,就拒绝支付合理的服务费用。老物业在过渡期的服务同样保障了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另一方面,如果全体业主通过合法程序,希望更换更满意的物业公司,这是完全正当合理的权利。毕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物业服务也需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只有经得起“货比三家”,才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实现优胜劣汰。

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要时刻牢记自己的服务使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在合约到期或面临续约问题时,要积极与业主沟通协商,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只有提供令业主满意的服务,才能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法院的判决提了一个醒,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尊重契约精神,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小区的和谐稳定,让业主享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让物业公司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发展壮大。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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