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第五批国采开始进入全面执行期,人工耳蜗、外周血管支架降价结果即将全国落地。
19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本次集采人工耳蜗类耗材单套(含植入体、言语处理器)价格从平均20余万元降至5万元左右。
《通知》明确,本次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内,协议一年一签。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第一协议年度自2025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第一协议年度自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通知》要求,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数量控制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
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消息,第五批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人工耳蜗类耗材全国需求量共1.1万套,5家企业中选,包括奥地利美迪乐医疗、美国领先仿生、澳大利亚科利耳等外资企业,上海力声特、浙江诺尔康等内资企业。
人工耳蜗是解决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最有效的医用耗材,与以放大声音信号为主要功能的助听器相比,能够重建感音器官,让患者重获新“声”。特别是对于先天神经性耳聋的幼儿,植入人工耳蜗能有效解决因聋致哑问题,对患儿恢复正常生活、融入社会,降低家庭和社会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梅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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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领域“免罚清单”来了
16项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本报综合 近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局、湖南省疾控局公布《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步发布的《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涉及16项违法行为。
《实施办法》明确,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实施办法》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形,采用普法宣讲、批评教育、提示告诫、约谈、责令整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措施,引导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执业、守法经营。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清单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公布;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学校室内微小气候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寄宿制学校未为寄宿学生配备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