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2月14日,在对外通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光月介绍,过去一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

据介绍,2024年4月至10月,刑事执行检察厅组织专项活动,对2020年以来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相关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检察建议3500余件,监督推动执行6亿余元。

王光月特别提及一起案件,四川某石材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林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该案同时涉及多项财产性判项,但判决书中“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等表述不清、处置单位不明确,导致企业多部机具被封无法投入生产。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返还价值200万余元的机具,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指导各地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影响营商环境的职务犯罪案件。2024年1月至11月,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相关司法腐败案件41人。指导各地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简化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的批准程序和方式,通过会签规范性文件、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等方式,跟进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做到既“放得出”又“管得住”。

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司法实践中,监管机关出于安全考虑,对该条款的适用往往有所顾虑。王光月介绍,最高检指导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夏等地检察机关,促进刑法关于拘役罪犯“回家权”相关条款的落实落地。

“如拘役罪犯陈某系某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公司面临倒闭危险,海南省陵水县公安局采纳县检察院的建议,批准陈某离所回家一天。陈某出所后,结清员工工资、供货商货款、补缴税款,并签订了加盟、供货合同,稳定了企业经营。”王光月举例。

点赞(0)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