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何女士购买的奢侈品包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却以超出保修期为由拒绝免费维修,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2021年6月9日,何女士在逛街时,经过一家某奢侈品牌的门店,何女士被一款设计精致的包包吸引,当即刷卡拿下。付款时,商家的一句“我们提供两年免费维修服务”,让何女士觉得这钱花得更安心了。

随后,何女士刷卡6160元,购买了这款女士背包。当时,商家承诺提供两年免费维修服务。何女士满心欢喜,觉得这钱花得更安心了。然而,没过多久,何女士发现包包出现了质量问题。

虽然心疼,但想着有保修,何女士就把包送到商家处维修。27天后,商家完成了免费维修,何女士拿回了背包。

按照质保期两年计算,2021年6月9日买的包,2023年6月9日就过了质保期。偏偏在质保期过了15天后,何女士的包内侧再次开线、开裂。她再次找到商家,要求免费维修。可这次,商家却态度大变,告知她包包已经超出保修期,维修得自己掏钱。

自己承担维修费用,这让何女士难以接受。何女士认为第一次维修花费了27天的时间,这27天不应该算在保修期内,保修截止日期应该往后顺延27天。如此算来,何女士第二次提出维修要求时,依然还在保修期内。

协商无果后,何女士一纸诉状将某贸易公司北京分公司、某贸易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家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直到皮革不再分裂、断层。

主审法官介绍,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重点细化了诸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巴黎世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何晶于2021年6月9日购买的巴黎世家品牌女士背提包,免费维修至皮革不分裂,不断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巴黎世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记者:薛东阳

来源: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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