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

接连通报21天

177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被行政处罚

“黑窝点”4人被依法刑拘

今天(2月4日)上午,山东青岛公安发布消息称,新年期间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多人被查处、处罚。

青岛公安称,为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青岛市加大对违法销售、运输、储存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

近期,多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查处,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1月31日,市北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秦某某在敦化路78号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北公安分局对秦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二

1月31日,市北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某在夏津路10号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北公安分局对李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

1月31日,李沧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于某在金水路1577号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李沧公安分局对于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四

1月31日,崂山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董某某在军港路、崂山路路口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崂山公安分局对董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五

1月30日,李沧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姜某某在永平路25号某小区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李沧公安分局对姜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六

1月30日,黄岛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某在海西路、灵山湾路路口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黄岛公安分局对赵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七

1月30日,平度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在南村镇三城路91号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平度市公安局对王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八

1月30日,莱西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臧某某在威海东路、威海支路路口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莱西市公安局对臧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九

1月29日,市南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毕某在香港西路46号某小区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南公安分局对毕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十

1月28日,城阳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某在滨海路777号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城阳公安分局对张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南都记者查询发现,自1月14日(腊月十五)以来,除1月16日外,青岛公安三周多来已 通报21次涉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共涉及201个案例、219人,涉案时间从2024年12月31日至今。

其中, 4人因涉嫌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9人涉嫌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包括利用网络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在一起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中,打掉4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黑窝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700余箱,7名嫌疑人中有4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外,177人被通报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以行政处罚。

据青岛公安公布信息显示,该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等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也分别公布了禁放区域。

除山东青岛外,其他一些地区也公布了 违规燃放、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广东罗定

至少43人因违规燃放烟花

被依法作出处理

1月18日(腊月十九)以来,广东云浮罗定警方通报了多起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至少29人因涉嫌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至少43人因违规燃放烟花被依法作出处理。

广东罗定市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据1月18日通报:

1月1日晚上,朗塘派出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查处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人邓某龙作 行政拘留处理,并收缴烟花一批。

1月8日0时许,双东派出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在双东高速出口处查获一辆从外省非法运输烟花到罗定的货车,查扣涉案烟花800多箱,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梁某福作出 行政拘留处罚。

1月14日,附城派出所联合应急、消防部门对辖区三小场所突击检查,在一场所当场查获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叶某锋,以及烟花爆竹一批。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 行政拘留10日处理。

1月16日,榃滨派出所民警辅警对一可疑车辆进行检查并查扣烟花爆竹违禁品一批。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石某浩作出 行政拘留处理。

1月16日和17日,船步派出所联合船步镇人民政府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中先后在船步镇某超市和某食品店内查获烟花爆竹一批,民警将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陈某容、邓某英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陈某容、邓某英2人均对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容、邓某英作出 行政拘留5日处罚。

据1月21日通报:

罗定公安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近日相继 查获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19起,行政拘留20人,查获烟花爆竹一大批。

1月8日,双东派出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在双东高速出口处查获一辆从外省非法运输烟花到罗定的货车,查扣涉案烟花800多箱。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梁某福作出 行政拘留处罚。

1月16日,榃滨派出所民警辅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可疑车辆,锁定车辆位置后,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并查扣烟花爆竹违禁品一批。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石某浩作出 行政拘留处理。

1月14日,附城派出所联合应急、消防部门对辖区三小场所突击检查,在一场所当场查获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叶某锋,以及烟花爆竹一批。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作 行政拘留10日处理。

1月19日,罗镜和罗平派出所持续加强巡查防控,在辖区查处涉嫌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案件共3起,依法 行政拘留3人。

1月20日,素龙派出所查获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陈某,收缴烟花爆竹80余件。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陈某作出 行政拘留处罚。

据1月29日通报:

近期,多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罗定公安依法查处。

1月28日晚上,附城派出所组织警力在辖区内开展巡逻防控, 对多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1月28日,罗城派出所巡逻组巡逻至北角路一房屋门前,发现刘某伟违规燃放烟花,民警 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1月29日,罗城派出所巡逻组巡逻至市政广场,发现杨某杰违规燃放烟花,民警 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1月29日,素龙派出所加强环市南路环市东路巡查期间, 对4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1月28日晚上,围底派出所根据线索查获一宗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依法对许某某作出 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

据1月30日通报:

1月27日,连州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案,并依法对张某才作出 行政拘留8日处理。

1月29日(年初一),罗城派出所在巡逻过程中抓获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的李某福,并依法作出 行政拘留5日处理。

1月29日(年初一)晚上,素龙派出所组织警力在辖区内开展巡逻防控, 查处8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并依法作出处理。

1月29日(年初一)晚上,附城派出所组织警力在辖区内开展巡逻防控, 查处5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并依法作出处理。

1月29日(年初一)晚上,新城派出所组织警力在辖区内开展巡逻防控, 查处23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并依法作出处理。

广东普宁

2人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被行政处罚

前天(2月2日),广东揭阳普宁公安通报,近日,普宁公安依法查处2宗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3人,缴获烟花爆竹一批。

2月1日21时许,城北派出所查处1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行政处罚2人。

2月1日16时许,城北派出所查处1宗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案件,行政处罚1人,收缴烟花爆竹一批。

广东揭阳揭东

违规燃放、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一人被处行政处罚

2月1日,广东揭阳揭东公安在磐东街道依法查处一宗违规燃放、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嫌疑人林某已被处以行政处罚。

广东兴宁

凌晨在店门口放两挂鞭炮

商家被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梅州兴宁1月31日消息,节前,兴宁市召开了2025全市禁燃工作会议,划定了禁燃区并广泛宣传,但 节日期间仍有不少市民心存侥幸心理,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给予行政处罚。

1月29日,宁新派出所辖区内某商铺经营者心存侥幸,安排员工凌晨之时在店铺门口燃放爆竹,随后被市巡查组和宁新派出所巡逻组发现并立即固定现场证据,依法对该商家进行处罚。商铺经营者称,“我在1月29日零时放了两挂鞭炮。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不能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

警方提醒市民朋友

以下涉烟花爆竹的行为

可能触及法律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点赞(0)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