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某旅游单位出售虎尿,50(元)一瓶”。对此,涉事旅游单位——四川雅安碧峰峡野生动物园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动物园还有虎尿出售,“(老虎)自己窝(尿)的,用盆子接,然后装到瓶里出售。”据微信公众号“碧峰峡景区”介绍,雅安碧峰峡景区包括风景区、野生动物园、大熊猫基地,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该公众号企业认证主体为雅安祥源碧峰峡旅游有限公司。对出售虎尿是否有资质一事,雅安祥源碧峰峡旅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回应称,“肯定有(资质)的,营业执照上有经营许可就可以。”
报道称,动物园对外出售的虎尿,瓶身上的文字资料介绍了“虎尿”的功用和使用方式,其功用为“对类风湿、外风湿关节炎疼痛、跌打损伤、肌肉酸痛等症有较好疗效”。外用方式为“兑白酒、用姜片蘸虎尿擦患处”,并提醒“内服,若有过敏症状、暂停使用”。对于相关产品瓶身上“对类风湿、外风湿关节炎疼痛、跌打损伤、肌肉酸痛等症有较好疗效”等介绍,有中医专家认为,相关说法无合理性。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汤建彬律师认为,老虎尿不是药品,但如果在销售中宣传了药品的治疗功效,则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不足以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角度认定为假药,所以也难以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类犯罪。如涉事单位宣称所售卖的老虎尿“对类风湿、外风湿关节炎疼痛、跌打损伤、肌肉酸痛等症有较好疗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上述单位如被认定为虚假宣传,不仅会因违反广告法的相应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购买者还可以向其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汤建彬律师表示,如果购买者因为使用老虎尿而出现身体损害,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销售者还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应损失。另外,上述单位如果明知虎尿没有治疗功效,仍虚构治疗功效欺骗购买者购买,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也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法治网 哈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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