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北京报道
“在总结新修订复议法实施一周年的工作基础上,正式遴选并发布十个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来丰富实践的一个缩影,也是广大复议工作者依法履职、担当作为、探索创新的集中体现。”
2月28日,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有关情况,并正式发布十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十个典型案例选自不同的地区,也涉及多个执法领域和不同的行政行为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充分展示了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年来,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积极贯彻实施新法规定的程序机制要求,坚持个案纠错与类案规范相结合、依法监督与实质化解争议相结合、严格规范涉企执法与推动企业守法经营相结合等方面的生动实践,也为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提供了有益示范。
胡卫列重点介绍道,比如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在纠正了政府违法禁止共享单车企业新增投放车辆行为的同时,也责成地方政府废止违法设定许可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切实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案例六,某公司不服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复议机关督促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了根据错误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作出的处罚,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对之前的同类处罚进行全面的排查,共为六家被处罚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案例四,某公司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召开了听证会,深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维护了一位超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切实让老有所为者干得安心,同时也为逐渐增多的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群体劳动权益保护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借鉴。
案例七,徐某不服县政府征收补偿安置复议案中,复议机关没有就案办案,对于可以直接做出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没有“一驳了之”,而是主动延伸办案职能,综合考量公共利益和安全稳定的风险等因素,通过开展调解,最终实现了争议的源头预防和实质性化解。
案例二,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复议机关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既支持了被申请人对医疗机构违法使用超过期限的医疗器械作出的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坚持对医疗器械使用的从严管理,同时也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包容审慎、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将明显不当的202.5万元的罚款作出变更。
“今年,我们还将继续围绕‘以案促改促治’,规范涉企执法等主题陆续发布典型案例,推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促进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胡卫列称。
典型案例目录
1.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
2.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3.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5.王某、陈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6.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7.许某不服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案。
8.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
9.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10.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