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方案》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本级行政检查主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动态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公告。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的工作要求,并在实施检查后15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和检查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企行政检查可以由不同层级实施的,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基础上,明确本系统各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权限,严禁重复检查。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
此外,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3月15日前,省司法厅通过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全省一体化平台”)向社会统一公布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个人信息并动态调整。
严格控制日常行政检查年度频次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本机关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和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备注等,并经备案审查后做好修改和上网公布相关工作。省、市、县三级应当于3月31日前在本级政府网站相关专栏,统一公布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
检查方式方面,《方案》明确,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此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政府部门备案。
《方案》还提出,严格控制日常行政检查年度频次。除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进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与尚未执行的计划检查任务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覆盖计划检查内容的,可视为已完成本次计划检查任务。
全面推行“扫码入企”
《方案》提出,全面推行“扫码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前,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行政检查人员入企检查前必须通过登录“湘易办App”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