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假如,房屋被公安机关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查封登记之后,业主搬到了亲戚家居住,那么该房屋物业费怎么办?业主能否主张不交?来看长沙芙蓉法院2月20日发布的这则典型案例。
配偶涉嫌违法犯罪致房屋被查封
刘某系长沙市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8月购买了涉案房屋。2020年6月,因刘某配偶涉嫌违法犯罪,涉案房屋被公安机关依法先行查封,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房屋应予以追缴,按比例退还给各受害人。刘某认为,自房屋被公安机关网络查封后,他就已搬离涉案房屋,未再居住,故不应再交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因催讨物业费无果,2024年9月将刘某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请求刘某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未实际居住但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案房屋被查封期间,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后及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变更的民事裁定书生效之前,刘某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并没有限制其正常使用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被查封,系因刘某的配偶涉嫌刑事犯罪,是自身原因所致。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业主自交房之日起,就应承担物业费交纳义务,即便刘某未实际居住,但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故刘某不能以未居住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刘某作为涉案房屋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院判决,刘某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剩余物业费。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房产被查封不是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物业费的交纳并不以房产被查封、拍卖作为拖欠、拒绝缴纳的理由。被查封房屋的物业费计算节点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生效之日。拍卖成交之前,所拖欠的物业费仍由原业主承担;拍卖成交之后,产生的物业费则开始由买受人承担。
当然,延伸开来,若执行法院在拍卖时已在“竞买须知”“竞买公告”中明确告知竞买人房产存在拖欠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瑕疵,并提醒竞买人自行调查,则竞买人出价竞买的行为应视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此时,由新业主承担积欠的物业费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