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其中规定:
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的名称、标志、头像,除经批准外,不得使用、关联以下字样或者标志物:
(一)“军队”、“部队”、“全军”、“解放军”、“武警”、“八一”、“国防科技工业”、“国防工业”、“军工”等与军队和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中央军委,中央军委机关部委、中央军委直属机构、中央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以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或者简称,部队番号、代号和重要军事装备的全称或者简称,军队单位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指代军队单位、军队工作、军队人员等,军旗、军徽、军歌、勋章、军服配饰等与军队专用标识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国防”、“国防动员”、“预备役”、“民兵”等与国防和后备力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含有偏见、诱导等内容,容易使公众对军队、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形象或者军事装备产生不良认知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内容的。
退役军人、退出军队文职人员在互联网开办账号,在账号名称、认证信息等中,不得使用原单位名称、个人曾经担任的军队单位职务等信息。
(广电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