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
不得限制、妨碍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迁移 管理办法将于3月20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2月18日电 (记者林丽鹂)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日前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3月20日起施行。办法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等内容。办法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并对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标准、
两部门联合出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记者昨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正式施行。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办法明确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今日(2月1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一是明确登记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