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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

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有下列催收行为:(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二)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三)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四)散布借

金融监管总局:小贷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

【金融监管总局:小贷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财联社1月17日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有下列催收行为:(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二)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三)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四)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违反有关规定公开

金融监管总局: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

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有下列催收行为:(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二)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三)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四)散布借

借条中仅有保证人签名,保证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图源网络 侵删)民间借贷中出具“借条”是比较常见的形式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也是司空见惯如果借条中仅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欠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基本案情被告何艳(化名)以资金困难为由分别于2021年9月、2022年1月向原告黄晓晓(化名)借款20000元、30000元,共计50000元。借款后,黄晓晓多次催收,何艳未及时还款,便于2023年5月向黄晓晓出具两份《借条》,确认分别借到黄晓

绿城中国:拟发行3.5亿美元2028年到期8.45%的优先票据

绿城中国2月14日在港交所公告,于2025年2月13日,公司、子公司保证人、德意志银行,滙丰,国泰君安国际,摩根大通,东吴证券(香港)和瑞银就于2028年到期之本金总额为3.5亿美元8.45%的优先票据的发行和出售订立认购协议。票据发行所得款项总额将为3.5亿美元。公司拟将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票据发行的佣金以及其他预计应付费用)用作为现有债项的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为同时进行的购买要约提供资金。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