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特朗普宣誓就职,并在上任首日便迫不及待开启自己的新政。

他将自己的就职日称为“解放日”,宣布“美国的衰退结束了”,由此进入“黄金时代”。

在时长近30分钟的就职演说中,特朗普频频蹦出一些关键词,这些词放在美国的历史和文化语境中有其独特含义,“我被上帝拯救”“天定命运”“国家雄心”“黄金时代”……

他搬出美国第25任总统麦金莱,来为自己的关税梦、领土扩张梦做装点;号称开启“黄金时代”,实质是重回“镀金时代”的“新帝国主义美梦”。

在美国建国神话的构建中,“上帝选民”(God's Chosen People)和“天定命运”(Manifest Destiny)是核心概念,而这些概念都借用自宗教。美国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宗教时时隐现、无处不在。美国的国家形塑过程中,也基于宗教形成了一套自己的“道统”。

何谓美国的“道统”?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程亚文在《超凡主权、大一统与美国道统》一文中作了详细阐述。结合这一场美国总统就职典礼,可以更清晰地看到美国这个国家最深处的底色。

【文/ 程亚文】

一、政教分离,但宗教仍在

美国的道统从其义理和象征符号来说,主要体现在其宗教中。在美国建国神话中,“上帝选民”(God's Chosen People)和“天定命运”(Manifest Destiny)是核心概念,它们都与美国在国家形成中对宗教的借用有关。

宗教传统在美国一直十分深厚,美国学者R·G·哈切森(Richard G. Hutcheson)说,美国直到20世纪中叶还自认为是“一个基督教的民族”,1954年还把“在上帝之下”这句话加进了效忠誓言。美国的道统体现在其政治神学中,保罗·卡恩(Paul W. Kahn)把契约观念与政治神学对立,认为自由主义理论把契约放在政治共同体的起源处,而政治神学把牺牲放在起点,其实,两者是相通的,只不过在近世才逐渐产生乖离,也即政治边界不断被突破、契约发生了变形。

在“美国”产生的时刻,原初的政治契约与政治神学是合体的,这鲜明体现在美国建国之前的几个著名契约中,其共同之处主要在两个关键之处:一是订约者皆为新教徒,二是皆在上帝的名义下。以“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为例,签订此份公约的41名成年男子皆是清教徒。

五月花号公约

公约是以“上帝”的名义共同立约的,“for the Glory of God”作为公约主体内容的起始句,对这份公约来说,所起到的是《春秋公羊传》的首句“元年春王正月”一样的效果,创制了契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在公约中再次出现的“in the presence of God”表述,则是强化了公约的神圣性。

美国后来的国家形成,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契约的放大,是把移民间的信约带入了国家契约。也就是说,后来成为“美国人”的“人民”,是在“上帝”面前缔约形成的,“人民”因“上帝”的存在而神圣,这一方面是因为美国的独立建国本身被神话,另一方面又在于,在美国独立建国的过程中,各种宗教组织与革命力量不是对立而是扶助的关系,“上帝”因此自然而然被代入到了“人民”叙事中。

在美国尚未形成为国家、作为“民族主义原型”(proto-nationlism)的阶段,宗教就已是构造公民契约和塑造北美社会的决定性力量,美国历史文献充斥着进入美洲探险是遵照神的旨意的说法。比如在最早期的一篇文献中,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第一任领导人约翰·温思罗普(John Winthrop)1630年在从欧洲到美洲的船上所做的布道词中,开篇即认为到美国探险,“这乃是神与人的约定”,是神“立定了我们的使命”。

在《独立宣言》中,当谈到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宣言起草者们声称这源自 “自然法与自然的上帝的律法”(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在谈到人人生而平等的不言而喻的真理时,又认为这“都因着造物主而禀有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宣言起草人之一的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将新国家创生的根本合法性,锚定在“更高的法律”这一概念之中,而它是以古典的自然法与基督教圣经教义为基础;在宣言结尾处,则再次申明他们寻求独立的正当性和信心来自于上苍,因此要“坚决信赖天意的庇佑”(with a firm reliance on the Protection of Divine Providence)。

虽然宗教是美国建国的关键性力量,而且时至今日,大多数美国人仍然信仰宗教,但人们在描述美国时,通常都会认为它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主要的原因,是在美国最重要的建国文本宪法和第一修正案中均没有宗教的语言,而且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还有禁止设立国教的条款。这与英国在近代以来的宗教改革中设立了国教相反,从宪法及宪法性文本来看,美国应该比英国更“世俗化”,但实际上,今天的英国人不信教的人已经超过信教者,而在美国,新教福音派的影响无处不在。

政教分离和禁立国教在美国并不就是限制宗教和世俗化,反倒其实是在保护宗教,“目的不是确立摆脱宗教的自由,而是为宗教确立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禁立国教的同时,还禁止国会不得立法限制宗教自由,这实际上是以宪法的方式确认了宗教信仰自由。

以看起来反对宗教的方式来保护宗教自由,美国宪法在宗教问题上的立法逻辑,需要追溯到作为美国起源的那些17世纪从英国来到美洲的新教徒定居者,在其母国乃是作为英国国教的“抗议者”(Protestant)而存在,他们来到美洲是为了维护自身的信仰自由,“国教”在美国语境中因此意味着宗教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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