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
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有下列催收行为:(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二)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三)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四)散布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