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

财政部拟发行2025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5年期)面值总额1120亿元

【财政部拟发行2025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5年期) 面值总额1120亿元】财联社1月17日电,财政部拟发行2025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5年期)。本次发行国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112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本期国债票面利率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本期国债自2025年1月25日开始计息,每年支付利息,付息日为每年1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30年1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

禹洲集团:境外债务重组最后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31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2月20日,禹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禹洲集团”)发布公告,披露其境外债务重组的最新信息。公告显示,禹洲集团已寻求计划债权人的同意,根据计划条款延长最后截止日期。禹洲集团宣布,截至适用延长最后截止日期的决议案截止时间,合计持有53.43亿美元计划债权本金的计划债权人参与决议案的投票。其中,合计持有49.69亿美元计划债权本金(约占就决议案投票的计划债权本金总值的92.99%)的

债市公告精选(2月28日)|荣盛地产通过承诺“不逃废债”的议案;宝龙实业计划支付2%的本金,换取“H0宝龙04”利息展期半年

【穆迪:下调冠君产业信托发行人评级至“Baa3”,展望“负面”】2月27日,穆迪下调冠君产业信托和其子公司ChampionMTNLimited的评级。冠君产业信托的发行人评级从“Baa2”下调至“Baa3”;ChampionMTNLimited中期票据(MTN)计划的有支持高级无抵押评级从“(P)Baa2”下调至“(P)Baa3”;-根据ChampionMTNLimited的MTN计划发行的票据的

绿景中国地产收到清盘呈请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2月5日,绿景(中国)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绿景中国地产”)发布清盘呈请公告。公告显示,绿景中国地产获悉翘石集团环球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4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了对公司的清盘呈请,内容有关公司所担保约本金21万美元另加应计利息的财务义务。绿景中国表示,公司将极力反对呈请。呈请的提出不代表呈请人能成功对公司进行清盘,于公告日期,香港高等法院并无颁布清盘令以将绿景中国清

远洋集团将对境内债务再次重组,已有四只债券停牌

远洋集团 视觉中国 资料图境外债务重组方案获批之后,远洋集团(03377.HK)着手处理境内债务。2月25日,远洋集团旗下债券H18远洋1、H19远洋1、H19远洋2、H21远洋1四只债券停牌,四只公司债面临偿付,但均有30天宽限期条款。发行人北京远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称,公司将在宽限期内持续与投资人沟通,努力制定和落实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争取妥善解决相关债务问题。按照此前的展期方案,H18远洋1、

融创集团154亿元境内债全部完成二次重组

随着融创集团境内最后一只债券的投票结果出炉,融创房地产154亿元境内债二次重组全部完成。1月2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融创房地产集团10笔债券的重组方案已全部经相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这也意味着,融创集团总规模154亿元的境内债重组整体宣告成功,成为行业第一家完成境内公司债券整体重组的房企。资料显示,此次通过的债券“H融创07”在2016年8月16日完成发行,发行

奥园集团:未清偿到期债务本金约433.75亿元

2月17日,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债务清偿及未决诉讼情况的公告。截至2025年1月31日,公司未能及时清偿的到期债务本金累计额约为433.75亿元。奥园集团涉及公开市场债务本息未能按时偿付金额分别为0.57亿元和0.13亿元。此外,公司及子公司还面临多项重大未决诉讼,涉诉金额约616.66亿元,包括融资相关诉讼534.63亿元和非融资相关诉讼82.03亿元。(澎湃新闻记者 李晓青)

龙光集团:超过80.8%的同意债权人已加入整体债权人支持协议

【龙光集团:超过80.8%的同意债权人已加入整体债权人支持协议】财联社2月27日电,龙光集团港交所公告,截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持有本公司境外债务本金总额其中的62.07亿美元(包括现有票据、股本挂钩证券(ELS)、现有贷款以及结构性融资及担保债务),超过80.8%的同意债权人已加入整体 CSA。由于进展顺利,一般CSA费用已于今日截止。

中山证券诉讼新进展:中鸿公司被判偿还4.91亿元借款

2月10日晚,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转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413号]。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山证券、佛山市中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下称“深圳进出口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初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