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

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发布21条政策举措

2月21日,记者从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了解到,为切实回应企业诉求,提振经营主体信心,促进经济回升向好,上海从降低税费成本、降低用工成本、用能成本、融资成本等五个方面共发布21项举措。在降低税费成本方面继续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继续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2025年中国经济如何持续回升向好?这些真招实策释放积极信号

央视网消息:财政部等六部门21日对外发布《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上海发布21条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涉及女职工产假和生育假社保补贴等

2月21日,记者从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了解到,为切实回应企业诉求,提振经营主体信心,促进经济回升向好,上海从降低税费成本、降低用工成本、用能成本、融资成本等五个方面共发布21项举措。在降低税费成本方面继续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继续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上海发布21条政策!

2月21日,记者从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了解到,为切实回应企业诉求,提振经营主体信心,促进经济回升向好,上海从降低税费成本、降低用工成本、用能成本、融资成本等五个方面共发布21项举措。在降低税费成本方面继续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继续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六部门印发办法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财政部等六部门日前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21日从财政部了解到的。新华社音视频部制作

山东农担:300万“农机贷”为菏泽农机企业春耕生产添动力

大地回春,万物复苏,广袤的田野上奏响了春耕备耕的序曲,各地陆续进入春管、春耕、春种的繁忙时节。在这充满希望与生机的季节,金融支持如同及时春雨,为春耕生产注入强劲动力。 ▲菏泽郓城县广达鑫源农机有限公司 “在农机具购置有政策优惠的关键时点,是山东农担及时办理所需资金300万元,解决燃眉之急。”菏泽市郓城县广达鑫源农机有限公司法人吴大姐说,为支持春耕生产,帮助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耕种“机械化”、升级农耕设

宁夏贺兰县小微企业有了“葡杞贷”

初春,贺兰山下,葡萄迎来展藤时节,枸杞种植工在田间忙碌。在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宁夏杞蕴供应链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人正加紧布置生产线。“400万元‘葡杞贷’到账后,采购原料、升级生产线都顺畅了。”该公司负责人龙学飞说,这离不开贺兰县前不久的一项金融创新。葡萄、枸杞产业是宁夏农业的“金字招牌”,但时常会面临资金周转难题。为此,贺兰县推出专属担保产品“葡杞贷”,由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种植户、小微企业“

农行民营企业贷款余额达6.73万亿元

截至1月底 农行民营企业贷款余额达6.73万亿元 《人民日报》(2025年02月19日第 07 版) 本报北京2月18日电 (记者郁静娴)记者从中国农业银行获悉:近年来,农行持续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支持政策,制定出台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精准对接民营企业金融需求,引导信贷资源向民营企业倾斜,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截至今年1月末,农业银行民营企业贷款余额(监管口径)6.73万亿元

宁夏贺兰县小微企业有了“葡杞贷”

初春,贺兰山下,葡萄迎来展藤时节,枸杞种植工在田间忙碌。在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宁夏杞蕴供应链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人正加紧布置生产线。“400万元‘葡杞贷’到账后,采购原料、升级生产线都顺畅了。”该公司负责人龙学飞说,这离不开贺兰县前不久的一项金融创新。葡萄、枸杞产业是宁夏农业的“金字招牌”,但时常会面临资金周转难题。为此,贺兰县推出专属担保产品“葡杞贷”,由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种植户、小微企业“

单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吗?人社部解读

中新网2月27日电 单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吗?就这一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7日在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解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