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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

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有下列催收行为:(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二)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三)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四)散布借

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国办发文明确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1月7日下午,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关于“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的问题,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据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

金融监管总局:小贷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

【金融监管总局:小贷公司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催收记录的机构进行贷款催收】财联社1月17日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有下列催收行为:(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二)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三)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四)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违反有关规定公开

山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正式启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山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经批准,现制发“山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信息公开专用章”1枚,自2025年1月16日起启用。该专用章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省政府审